gdqh.com.cn
产品导航:
产品搜索:  
为加强管理 新闻总署日前出台《复制管理办法》--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第一宝贝 Baby First 好聪明 变形金刚 太空堡垒 希瑞 麦兜故事 巴布熊猫 虚幻勇士 圣诞三部曲 哆基朴的天空 铁臂阿童木 迷你宠物星 赛车小子 双截龙 小松鼠 小企鹅 机器人历险记 奥运风云录 郭德纲 街舞 歌曲 英语儿歌带动唱 好聪明 阶梯3D字典 英语儿歌大家唱 第一宝贝 动漫 Guangdong Qianhe Audio & Video Communication Co.,Ltd 
News .
千鹤影视 > 最新动态
>>为加强管理 新闻总署日前出台《复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7-10 阅读:651次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新闻出版总署日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复制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复制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规章的调整范围来看,原来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仅是对音像制品的复制所作的规定。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复制业的整体统一性,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的生产发展迅速,对复制业的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出台的《复制管理办法》按照不同载体形式对复制经营活动重新进行了分类,结合监管实际,在章节安排上分为总则、复制单位的设立、复制生产设备管理、复制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3条。

  新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变化: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确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下放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增加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和投产验收制度;梳理、明确、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复制委托书制度和年度核验要求;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落实“黑名单”制度,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转载:中国音像商务网

 
Copyright (c)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Guangdong Qianhe Audio & Video Communication Co.,Ltd. 粤ICP备05015728号
电话:020-86366655 86360180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56号2楼  邮箱: gdqh@gdqh.com.cn    design by www.bchost.cn